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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》颁布,10月1日起实施

时间:2020-11-13 来源:大同市总工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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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,《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9月24日上午《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》颁布新闻发布会在御东行政办公楼会议中心举行。该《条例》是我市立法工作又一重大成果,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提供了法律支撑,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,提升社会文明水平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《条例》共五章三十一条,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、促进工作。实施内容包含了公民个人、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基层自治组织等文明行为。主要从维护公共秩序、公共卫生、公共环境、交通秩序、社区秩序,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多个方面,对文明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,同时也在德治与法治相融合的实践中进行探索。在法律责任部分,《条例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,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,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,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.docx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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